之前的文章介紹了信託監察人的角色(詳見:什麼是信託監察人?),讓大家了解信託監察人的功能及重要性。

緊接著一個重要問題便是:應該找誰做信託監察人呢?

這是個大哉問,讓我跟大家說明一下。

信託監察人的任務

首先,信託監察人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監督受託人有沒有按照信託契約忠實地履行職責

這些職責按照信託契約的詳細程度,可能包括:

有沒有定期支付養老機構相關費用、有無審核養老機構的是否符合資格認證、在養老機構不符合認證時,進行更換機構的安排。

對於以安穩養老為目標的信託財產是否妥善管理,沒有投資於高風險的理財商品、是否妥善將信託財產與自己財產分離管理、是否不當使用信託財產,例如用於清償受託人自己債務…等等。

以上這些監督職責只是舉例說明,但是從上述例子就可以知道做好一個信託監察人需要一定的專業能力

誰可以擔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法對於信託監察人並不限於「自然人」才可以擔任

信託監察人可以是就像你、我、他一樣的「自然人」。

如果要找自然人擔任信託監察人,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知道,應該找「可信任」並且具有一定專業能力的人(通常具有法律或會計專業比較合適)比較足以擔當重任

或者,也可以找「社福團體」擔任信託監察人,在考核社福團體的專業能力以及服務實績後,覺得可以信任,也可以委由「社福團體」擔此重任。

可以參考這篇文章:信託監察人 可找親友、社福團體

複數監察人的安排

另外,有許多人忽略的一點是,信託監察人的委任,可以「不止一人」,可以委任複數的監察人。例如,可以同時委任自己可信任的親友、律師以及會計師擔任

可信任的親友較為知道受託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委託人的心意,而律師或會計師則可以發揮專業監督的角色。

但是,謹記在安排複數信託監察人的時候,人數以奇數為宜,避免發生意見分歧,投票五五波,耽誤監督職責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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